更新时间:2024-06-17点击:243
摘要
交易所定向松绑股票质押回购,助力股票质押纾困。2019年1月18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违约处置进行了定向松绑。对于股票质押违约,确需延期纾解风险的,累计回购期限已满3年或3个月内将满3年的,延期后累计回购的期限可以超过3年。同时对于新增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可以不适用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30%、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15%、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等多条限制。本次通知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后的延期以及质押“借新还旧”都做出定向的松绑,尤其是可以“借新还旧”并且可以突破股票质押比例和股票质押率的限制,大大缓解了股票质押短期的实质违约风险。同时交易所将相关风险管理的权力下放到券商,由券商自行评估和管控。
股票质押式回购2万亿,三成质押风险得到纾解。深交所发布《2018年度股票质押回购风险分析报告》,截止2018年底沪深两市股票质押回购质押股票总市值为20010亿元,全市场全部的股票质押时的总市值为68157亿元,股票质押回购的占比为29.4%。本次通知针对的是场内的股票质押式回购,此次定向松绑后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将大大降低,总体股票质押市场风险将得到很大程度的纾解。目前场内股票质押回购累计回购期限超过3年的有762笔,质押股份市值2545亿元,占质押回购总体的比例为12.7%,未来3个月累计回购期限将满3年的质押有159笔,质押股份市值692亿,占总体比例为3.46%。3年期限的延长将帮助16.16%的质押回购在到期违约之后可以继续延期。股票质押回购中跌破平仓线的质押市值为2990亿,占质押总市值的14.9%。本次松绑使得质押“借新还旧”可以突破股票质押比例和股票质押率的限制,对于跌破平仓线的部分优质公司而言,可以通过提升股票质押率(股价继续大幅下跌风险小)和增加部分质押股份的方式来实现质押回购的“借新还旧”,纾解风险。2018年质押回购违约申报合计仅482亿,通过二级市场卖出的金额仅114亿,二级市场股票质押违约的实际卖出压力很小,股价下跌更多是对市场风险预期的反应。
质押回购定向松绑+纾困基金,股票质押风险逐步纾解。股票质押回购定向松绑后质押回购的风险大大降低,同时近期地方政府和券商、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组建参与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的纾困基金,目前纾困基金的总体目标规模超5000亿。政策松绑,同时纾困基金逐步投入,整体股票质押市场风险将逐步得到纾解。
风险提示:市场继续大幅下跌、股票质押相关政策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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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上交所、深交所
时间:2019-1-18
上证发〔2019〕6号深证会〔2019〕41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
二、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以下规定:
(一)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第二款关于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加强相应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盯市管理;
(二)第六十六条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的规定,但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该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相关情况,以及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业务协议关于不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声明与保证须作相应修改;
(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股票质押率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三、会员应当核实股票质押回购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出现前述两条规定情形的,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评估结果。会员单位应当在合约延期或者相关交易发生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会员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履行社会责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通过合约延期、股权或债权受让、新增融资等方式,积极参与纾解优质上市公司股东流动性压力。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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