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03点击:211
保险是a股市场重要的机构资金之一,也是市场中具有相当权重的中长期资金。其仓位变化一直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103010市场研究中心根据同花顺数据统计发现,截至昨日,在已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有36家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出现了保险资金的身影,保险资金合计持有110.55亿股。按去年四季度末收盘价计算,持有金额约为1076.84亿元。平安银行(937.93亿元)、伊利股份(41.25亿元)、鲁花恒生(10.32亿元)、双汇发展(9.73亿元)、东方财富(6.43亿元)、东阿阿胶(6.33亿元)、申万宏源(6.12亿元)、上海家化(4。红锌锗、桃李面包、重庆百货、承德露露、新城控股、顺鑫农业、同花顺、中航飞机等也位居前列,均超过3亿元。从年报数据来看,平安银行保险重仓主要是因为控股股东持有“兄弟股”作为保险资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第一大流通股东,持有该股798.28亿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分别持有该股135%作为第二、第五大流通股东。从持股数量的变化来看,天保基建、湘潭电化、迈威为风险资本时期的新股,新股数量分别为299.15万股、77.95万股、72.31万股。保险公司增持了双汇发展、鲁花恒升、重庆百货、李涛面包、久立特材、长青股份等6只股票。增持股份数量分别为:2778.31万股、1316.43万股、1079.44万股、523.24万股、430.61万股、29.24万股。增持后,累计持股数量如下。张家界、兰生、中体产业、飞力华、AVIC高科、顺鑫农业、鞍钢股份、深天马A、信诚控制、方大特钢、上海家化、中航飞机、承德露露、阳光城、驰宏锌锗、申万宏源、伊利股份、平安银行等18家个别保险公司资本期持股数量与上期持平。上述36只险资持股年内市场表现十分突出,期间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其中有27只股票的股价表现跑赢同期大盘(上证综指年内上涨24.47%),占比75%。同花顺(151.39%)、银星能源(140.20%)、顺鑫农业(78.61%)、新城控股(76.53%)、深天马A(67.07%)、湘潭电化(65.67%)、AVIC高科(65.54%)、东方财富中体产业、方大特钢、唐艺昕、迈威股份、申万宏源、张家界、飞利浦、平安银行、国瓷材料、久立特材、招商蛇口、兰生股份涨幅均超过30%优异的年报业绩,或是保险持股取得抢眼市场表现的核心动力之一。36只股票中,27只股票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15只股票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30%以上,包括AVIC高科(263.85%)、鲁花恒盛(147.10%)、久立特材(126.89%)、国瓷材料(121.81%)、新城控股(74.02)从年报净利润绝对值来看,年报业绩增长的股票中,平安银行(22尽管有一波上涨,但根据机构预测的最高目标价和该股昨日收盘价,上述36只保险股中的28只仍有一定上涨空间。其中深天马A(47.00%)、鲁花恒生(42.00%)、东方财富(41.00%)、平安银行(38.00%)、上海家化(36.00%)、久立特材(35.00%)、招商蛇口(33.00%)、驰宏锌锗。
要约收购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为,必须按照市场价收够其他份额的股份,除了要控制公司,一般都会避免该行为。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要约收购内容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2、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证券法》未对收购要约的支付方式进行规定,《收购办法》第36条原则认可了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但《收购办法》第27条特别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 股东选择。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可以采用借款融资方式融资。
你好,指持股份额较高的股东,包含大股东卖出手中股票,下降持股份额就称之为减持,这种行为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中小散户减仓。股东减持对股价的影响1、稀释了二级商场的资金总量,由于大股东们减持1%,往往也会带来数千万元乃至数亿元的资金流出证券商场,尤其是那些从财政出资视点减持筹码的大股东们更是如此。2、股东很多减持阐明公司的领导层现已发现未来该公司的盈余才能大幅下降,股价在近期或许成为很长时刻无法逾越的高点旦销搭,对股价十分显着的镇压。3、从产业资本模拿的视点提示金融资本,由于连控股股东都开端减持,那么,作为金融资本的中小出资者为何还要苦苦支撑呢?所以,股东们的减持相当于供给了一个估值新标尺。4、盘活了股市商场的筹码,提升了股市商场的筹码流动性。究竟部分大股东的减持并非是由于股价严峻高估,而是控股股东为财政问题而做出的减持动作。5、股东们的减持筹码一旦被商场所消纳,且股价再度活跃走高,那么极有或许强化股市商场的牛市气氛,在继续减持声中一路上涨相同。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斗唤
股票又大跌了,我在前几天指出的“一个绝望行情正在产生”,不幸竟成了事实。现在面对股票市场极不正常的运行态势,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们尽管高张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旗帜,却实际上采取隔岸观火,甚至火中取栗的态度与做法,令那些呼天抢地的中小投资者大惑不解。 其实,不解者是从常理来看问题的,如果从“中国特色”来分析,也就不难理解了。这个“特色”,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试作分析:一、非流通股资产入帐记录的取值问题 从表面看,这是一个简单的会计问题,可是它却是直接关系到大股东切身利益的大问题,今天证券市场上许多问题都是由它所引发出来的,这并非危言耸听。要解释这个问题,先举一个例子。亚洲金融风暴期间,香港股市受到量子基金的阻击而巨幅下跌,当时亚洲财经巨人李嘉诚先生因为其旗下的蓝筹股“长实”也受到巨大冲击而股价大跌,因此要通过增持长实股票护盘。由于李先生持股已经超过30%,再增仓,就会引起私有化的问题,所以他向特区政府特别提出豁免责任的增持要求。一个控股股东在自己公司的股票出现非正常下跌时,在二级市场进行必要的护盘,只要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很正常、很必要的。但是这种大股东护盘的动力来自何处呢?根本的原动力就是香港是以市值来衡量“身家”(财富)的,股票下跌,财富就跟着缩水。如果用股票去银行作了抵押融资,股票下跌到一定程度,还可能引发“爆仓”,使亿万财富瞬间分文没有。在国内股市,由于股权分割,资产的计帐取值也不同。流通股资产按市值计帐,如基金公司的资产估值等;非流通股资产则按净资产估值。这样带来的问题是,二级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升跌,由于对非流通股的净资产值不产生丝毫的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大股东因为根本不担心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会使净资产产生波动从而影响自身的利益,所以股市的下跌,也就无关其痛痒了。二、大股东“金交椅”制度保护的问题由于历史所形成的股权二元结构,非流通股在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份额中占30%以上的绝对控股地位。在成熟市场上,过低的股价容易引起恶意收购,使原来的大股东失去控制权。这种情况在国内股市却因为制度的原故,使大股东的地位如同坐上了金交椅牢靠。一是成本制约。二级市场收购本来价格就高,持仓超过限额,就必须举牌,而一旦披露,市价就会暴涨,更是增加收购成本。二是收购要约制约。在这一点上,非流通股股东占有先天的优势,因为它从组建股份公司时起,就拿着30%以上的股份。而后来者要想成为控制人,超出30%的收购量,必须提出收购要约,要约收购如果出价高了,成本增加,收购者的财政压力增大;出价低了,没有人愿意卖出股票,收购就可能失败。要约收购的另一个问题是,当收购价格达到市场能够接受的程度时,有可能在要约收购期间使收购的股票数额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75%,从而导致该公司伤失上市公司资格,有违收购者“买壳”初衷。正是如此,哪怕公司流通股票跌破了面值,非流通股股东都能坐视不理,不怕有人抢了自己的老大地位。
完全控盘了,拉升会很轻松,但是要注意涨幅如果巨大,那就进入了筹码的派发阶段,这是个漫长的派发过程。002252就是你说的这种股,10大流通持股82%。你看K线,一路上涨了10倍,现在已经进入拉不动的阶段了,这种股未来业绩预期没有大的提升只有进入长期的横盘,否则就算主力使劲拉的够高,卖不出去也没用。K线上看半年线在上升途中从未跌破,一旦有效跌破,必须出局了。【拓展阅读】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_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法律地位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相关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