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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广东保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解读]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更新时间:2024-08-11点击:867

2019广东保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解读

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属于专业保险代理人。

我国法律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主义,即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2019年7月9日,广东银保监局率先在全国首发了保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办法,腾博国际邱先生给大家解读一下办理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辖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25。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广东银保监局。

五、决定机构

经营区域不限于广东辖区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决定机关为中国银保监会。

经营区域仅限于广东辖区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决定机关为广东银保监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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